根据中组部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,国家教委[1991]13号和教人司[1996]144号文件精神,对查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。
1.来档案室申请查档的单位,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,持单位阅档或借档介绍信。
2.介绍信的要求:
(1)认真写清楚被查人的姓名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职务。
(2)查档人的姓名、单位、职务,查阅的理由、目的、内容等要求填写清楚。
(3)查阅部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,介绍信必须加盖党委或组织部门的公章。
3.查阅档案必须在人事档案室的查档室内进行。因入党、入团、参军、升学、招工、出国等政审,须了解父母或亲属情况等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,必须在人事档案阅览室进行,以防泄密和丢失。
4.人事档案的外借。人事档案一般不能外借,因某种特殊需要,如组织部门的干部职务任免、出国、提干等;人事部门审查工龄、工资、出生时间等;公安部、纪检部门办理特殊案件等要求外借人事档案,需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,并限定归还日期。
5.摘抄档案内容、复制档案材料、出具档案证明。
(1)摘抄、复制档案材料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及室领导同意方可办理。
(2)依据档案材料出具档案证明材料,应严格按中组部文件的有关规定,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具,并加盖档案室公章。
6.无论查阅和借阅,均要认真填写借、查阅档案登记本,以备后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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