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校内各职能部门借(查)阅档案,一般在档案室进行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出手续,并按期归还(不得超过一周),过期仍需利用者应办理续借手续,并不得转借他人。 二、借(查)阅档案,应用于指定的目的,不得私自摘抄、翻印。确需摘抄或复印,应征得本室负责人或制文部门同意,档案室核对无误加盖印章,方可生效。 三、查阅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。对涉秘的档案材料需严格保密,不得泄密。若发生泄密事件,视其情节处理。 四、查阅党委会、院委会纪录需经党委、学院办公室领导同意,由两办秘书查阅,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查阅。 五、外单位借(查)阅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,经接待部门签转,方可接待。 六、爱护档案,保持档案的完整与完全,不得污损、勾画、抽页、涂改、增添、拆散,若有上述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。 七、借(查)阅档案,应做好借(查)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。 |